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劉碧花即蔡有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建偉即蔡有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譯萱即蔡有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佩玲即蔡有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青峰即蔡有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佳芳即蔡有紳之繼承人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堂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蔡有紳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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