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債 務 人 温金玉
債 務 人 温麗紅
債 務 人 溫麗清
債 務 人 溫麗絲
債 務 人 温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參拾貳元,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