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蕭如雅
債 務 人 吳珮芸
債 務 人 呂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玖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珮芸於民國100-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呂麗琴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筆,共計新臺幣205,58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
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
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
.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
年率1.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
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
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
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
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固定計算(下稱遲延
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
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吳珮芸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7年07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7,797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
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呂麗琴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珮芸、呂│自民國107年6│至民國107年9│年息1.15% │
│ │157797│麗琴 │月1日起 │月3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0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珮芸、呂│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7797│麗琴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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