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548號
CHDV,107,司促,11548,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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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8號
債 權 人 洪稜喬 
債 務 人 王章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核所提出之和解協議書內容並未
  訂有喪失期限利益條款之約定,故債權人僅得就已到期之債
  權新臺幣1萬元為請求,逾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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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