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525號
CHDV,107,司促,11525,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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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瑋仁 

債 務 人 顧哲宇即顧清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顧哲翔即顧清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顧佳宜即顧清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顧勝崴即顧清楠之繼承人


兼前列四人 陳翠琴即顧清楠之繼承人
之法定代理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顧清楠之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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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