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514號
CHDV,107,司促,11514,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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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陳威佺即陳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參拾元之百
  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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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