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8號
債 權 人 偉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茂
上列債權人偉宏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偉宏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表。
三、請具狀釋明「自遲延之日」起算利息係指何年月日?
(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
債務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四、請具狀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
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
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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