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448號
CHDV,107,司促,11448,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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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8號
債 權 人 偉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茂 



上列債權人偉宏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偉宏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表。
三、請具狀釋明「自遲延之日」起算利息係指何年月日?
  (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
   債務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四、請具狀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
   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
   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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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宏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