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2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張家進即張見財之繼承
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張見財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二、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張見財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