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422號
CHDV,107,司促,11422,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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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2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張家進張見財之繼承
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張見財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二、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張見財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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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