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6號
CHDV,107,勞訴,6,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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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陳家書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   告 聯億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葉淑慎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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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