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 告 陳家書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被 告 聯億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葉淑慎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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