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鴻樟
歐寶珠
陳鴻儀
陳睿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政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