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05號
CHDV,106,訴,905,2018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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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5號
原   告 蕭輔章 
法定代理人 蕭賴杏菜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蕭輔庸 
      詹順翔 
      陳貴貞 
      黃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圖二中關於編號乙部分分配人欄「陳貴貞黃素珍」之記載,應更正為「依陳貴貞193/600黃素珍407/600之比例維持共有」。
原判決附圖二中關於編號D部分分配人欄「詹順翔陳貴貞蕭輔庸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依詹順翔75/300陳貴貞1/6蕭輔庸7/12之比例維持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前開之漏列等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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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