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邱瑞芳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王志溢
訴訟代理人 王俊棟
被 告 張崑龍
被 告 張馮麗珠
被 告 邱深山
被 告 邱深海
被 告 邱深池
被 告 邱深闊
被 告 邱深在
被 告 邱深添
被 告 陳雍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