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77號
CHDV,106,訴,1277,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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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邱瑞芳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王志溢 

訴訟代理人 王俊棟 
被   告 張崑龍 

被   告 張馮麗珠
被   告 邱深山 

被   告 邱深海 

被   告 邱深池 

被   告 邱深闊 

被   告 邱深在 
被   告 邱深添 

被   告 陳雍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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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