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依玲
訴訟代理人 林講合
被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2號民事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 7年8月22日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經查,該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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