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 告 陳楊茶 訴訟代理人 張玉岑 被 告 陳建智 顏水量 張永塗 張永隆 張永福 陳吉村 陳志宏 陳連松 陳怡安 詹富勝 詹英敏 陳速美 顏陳順 顏嘉洵 顏麗珠 顏慧季 顏少惠 張榮裕 薛淑容 薛美玲 薛裕陽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裕源 被 告 陳金品 吳素雲 陳樹仁 陳鴻彰 被 告 陳重光 訴訟代理人 陳金池 被 告 薛政育 陳裕朋 兼上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吉村 被 告 胡鳳玉 洪清祥 洪清貴 洪淑芬 陳文政 顏文斌 顏志宇 顏杏錫 受告知人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瑜玲 受告知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受告知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被告陳金品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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