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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25號
CHDV,106,訴,1125,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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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
原   告 陳楊茶 

訴訟代理人 張玉岑 
被   告 陳建智 

      顏水量 

      張永塗 

      張永隆 

      張永福 
      陳吉村 
      陳志宏 
      陳連松 
      陳怡安 
      詹富勝 

      詹英敏 
      陳速美 
      顏陳順 
      顏嘉洵 
      顏麗珠 
      顏慧季 
      顏少惠 

      張榮裕 

      薛淑容 
      薛美玲 

      薛裕陽 
兼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裕源 
被   告 陳金品 
      吳素雲 
      陳樹仁 
      陳鴻彰 
被   告 陳重光 
訴訟代理人 陳金池 
被   告 薛政育 
      陳裕朋 
兼上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吉村 
被   告 胡鳳玉 
      洪清祥 
      洪清貴 
      洪淑芬 
      陳文政 
      顏文斌 
      顏志宇 
      顏杏錫 
受告知人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瑜玲 
受告知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受告知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被告陳金品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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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