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88號
CHDV,106,司執消債更,88,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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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玟妤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組)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孟芳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 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 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興鮮企業有限公司,陳 報每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23,000元,查有勞保投保 資料,未受有社會福利給付,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 覆債務人無保單解約金,亦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 財產,此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裁定、債務人之勞 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彰化縣政府106年8月22日查無社會補助函、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函、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㈡、依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房租、膳食、交通電話 費等)11,600元,併陳報每月需支出未成年子女(91年間出 生)扶養費共5,000元。綜上,依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尚 未逾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又依修正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第2款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 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 額,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認定標準相符者, 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次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 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 數額。今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6,600元(包含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均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7年度臺灣省 最低生活費12,388元,依上開規定意旨,即無庸記載原因、



種類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綜上,債務人已降低每月支出之 金額,堪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
㈢、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3,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6,600元 後,每月餘6,400元可供清償。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 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5,120元,已逾上開每月可處分所 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五分之四,足見債務人已降低自己 必要之生活支出,可堪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
│1.每期清償金額:5,12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8.55%。 │
│5.清償總金額:368,640元。 │
│6.債務總金額:4,312,501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272,645 │6.32 │324 │
│ │限公司 │ │ │ │
├──┼───────────┼─────┼───┼───────┤
│ 2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18,342 │0.43 │22 │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3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21,986 │0.51 │26 │
│ │限公司 │ │ │ │
├──┼───────────┼─────┼───┼───────┤
│ 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467 │1.89 │97 │
│ │ │ │ │ │
├──┼───────────┼─────┼───┼───────┤
│ 5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429,358 │9.96 │51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1,184,796 │27.47 │1,407 │
│ │限公司 │ │ │ │
├──┼───────────┼─────┼───┼───────┤
│ 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 │74,904 │1.74 │89 │
│ │年金組) │ │ │ │
├──┼───────────┼─────┼───┼───────┤
│ 8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255,806 │5.93 │304 │
│ │公司 │ │ │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524,518 │12.16 │623 │
│ │司 │ │ │ │
├──┼───────────┼─────┼───┼───────┤
│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629,222 │14.59 │747 │
│ │司 │ │ │ │
├──┼───────────┼─────┼───┼───────┤
│ 11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0,457 │18.1 │927 │
│ │ │ │ │ │
├──┼───────────┼─────┼───┼───────┤
│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39,000 │0.9 │46 │
│ │限公司 │ │ │ │
├──┼───────────┼─────┼───┼───────┤
│總計│ │4,312,501 │ 100 │ 5,12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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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