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啓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啓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二、經查,受刑人趙啓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8 項、第1 項 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