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582號
CHDM,107,聲,1582,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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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長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為同法第53條所明定。惟若二裁判以上數罪,該 數罪已全部執行完畢,已不生「應執行之刑」之問題,自無 從依刑法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觀最高法院81年 度臺抗第464 號判決意旨自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 度簡字第17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案經上訴,由本院以 106 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處上訴駁回確定,於107 年1 月 18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 所 示之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96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7 年9 月3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應 執行刑之數罪均已執行完畢,自不得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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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