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浚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11060、1215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浚騰犯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對於醫事人員以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欄一 、㈠第7行「等語,」後增加「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自 由之事,恐嚇柯毅凱」;㈡犯罪事實欄一、㈠第8行「且足 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更正為「且以此方式妨害柯 毅凱執行醫療業務」;㈢犯罪事實欄一、㈡第3行「足以妨 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更正為「且以此非法之方法妨害 王麗喬執行醫療業務」;㈣犯罪事實欄一、㈡第5行至第6行 「對獲報前來處理之」補充更正為「對獲報前來處理且依法 執行職務之」;㈤適用法律部分補充「被告於密接之時、地 ,以言語辱罵、恐嚇告訴人柯毅凱,其所為時間緊接,所侵 害者皆為告訴人柯毅凱一人之法益,乃侵害同一之個人法益 而接續實施之數個舉動,應論以接續犯。」;㈥適用法律部 分補充「按妨害公務執行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法 益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故被告妨害公務之對象雖 有2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惟被害之國家法益仍屬單一,並 無侵害數個法益之情事,僅論以一罪。」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柯毅凱、王麗 喬、呂宗育、顏瑞廷素不相識,竟因一時酒後情緒失控,以 恐嚇方式妨害醫事人員醫療業務執行,並減損整體醫療士氣 及醫療品質,間接影響其他就醫病人及家屬權益與安全,損 害醫病關係,復於員警依法執行勤務時,竟對代表國家執法 之員警施以強暴行為,繼又以穢語侮辱員警,嚴重干擾公務 員法定職務之進行,顯見其欠缺法治觀念且視公權力為無物
,實應嚴予譴責,兼衡其自述為高職結業之智識程度、業工 、家庭經濟為勉持、患有情感性精神病、育有3女、家中為 中低收入戶之生活狀況(見偵字第12155號卷第4頁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偵字第11060號卷第41頁吳潮聰精神科 診所診斷證明書、偵字第12155號卷第49頁彰化縣和美鎮中 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 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09條第1 項、第305條、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55條 、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1060號
106年度偵字第12155號
被 告 林浚騰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浚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中交簡字第18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其不知悔改,復先後為下 列行為:
(一)基於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及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之犯意,於106年9月10日17時許至18時許,在彰化縣○○市 ○○路0段000號之00醫療社團法人00紀念醫院急診室, 對執行治療其手傷醫療業務的柯毅凱醫師,接續公然辱罵「 幹你娘」等三字經;及接續恐嚇稱:「你過來,我今天就是 找你」、「我等一下出去回來還是要找你」、「沒關係,我 等一下會在外面堵你」等語,使柯毅凱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安全,且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二)?基於公然侮辱及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於同 年10月21日14時許,在上開急診室,對執行急診醫療業務之 護理師王麗喬,公然辱罵「幹你娘」等三字經,足以妨害醫 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又基於妨害公務執行及侮辱公務員 之犯意,於同日14時28分許,在上開急診室,對獲報前來處 理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警員呂宗育、顏瑞 廷,以動手推擠及拍打顏瑞廷的安全帽等方式,而施以強暴 ;以及當場對該兩名警員辱罵「幹你娘」等三字經。二、案經柯毅凱、王麗喬、呂宗育、顏瑞廷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 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浚騰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可
佐: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柯毅凱與證人蘇鉉尊之證詞、前述兩位證人之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上開醫院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及影像 照片、彰化縣政府106年9月22日府授衛醫字第1060333011號 裁處書影本。
(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王麗喬、呂宗育、顏瑞廷與證人吳偉仁之證詞 、承辦警員職務報告、警察蒐證錄影光碟及影像照片、錄影 對話譯文、光碟勘驗筆錄、110報案紀錄單。 綜上所述,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
1.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 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
2.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等罪 嫌。
3.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 務執行及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等罪嫌。(二)罪數:
1.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恐 嚇危害安全及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妨害醫事人員執 行醫療業務罪嫌處斷。
2.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 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嫌處斷。
3.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執 行及侮辱公務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處斷。
4.被告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2次、妨害公務執行1次,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可參)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妨害醫事人員 執行醫療業務及妨害公務執行等罪嫌,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賴政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潘冠儒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05條、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