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472號
CHDM,107,簡,2472,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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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472號
                   107年度簡字第2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24
、3858、3975、5366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0966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肆月、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戊○○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 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可預見若提供金融卡 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將為其等持之遂行財產上犯 罪之用,仍分別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下 列時間、地點交付金融機構之金融卡等物予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綽號「雲哥」之成年男子,供「雲哥」及所屬詐欺集 團作為詐欺取財犯行時,供存、匯款及提款帳戶使用: 1、於民國105年10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區○○街000號15樓 之5,將自己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之金融卡(含密碼 )交付「雲哥」。
2、於105年6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西區英才路及公益路交岔路口 附近,向不知情之友人丁瑋修借用渠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西 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銀行)之 提款卡(含密碼)後,於同年10月或11月間某日,在臺中市 北區五常街附近,將上揭玉山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 交付「雲哥」。
3、於105年12月26日某時,在彰化縣員林市員林游泳池附近, 向不知情之友人周家宏借用渠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 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臺灣中小企銀)、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聯邦銀行 )之金融卡(含密碼);另於同日晚上7時許,在員林市莒 光路元壩薑母鴨店附近,向不知情之友人賴加翰借用渠申辦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下稱合作金庫銀行)之金融卡(含密碼)。再於翌日某 時,在臺中市○區○○街000號15樓之5,同時將上開金融卡 (含密碼)交付「雲哥」。
(二)嗣「雲哥」及所屬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 (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人參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 向附表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 時間匯款至前揭帳戶(詳參附表各編號所載)後,由該詐欺 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提領完畢。殆前述 各該被害人發覺受騙,乃分別報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證人丁瑋修周家宏賴加翰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言;證人鄭 筑云於偵訊之證述內容。
(三)證人即即告訴人林俊吉、張凱介、張班傑、陳昭宇陳妤珊 己○○、乙○○、甲○○於警詢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丙○ ○、丁○○(起訴書誤載為告訴人)於警詢之供述。(四)卷附之轉帳交易明細表8紙(含網路轉帳資料2紙)、莊順安 申辦之三重區農會存摺及交易紀錄1份(告訴人陳妤珊匯款 帳戶)、告訴人己○○之存簿封面及交易紀錄1份、被告與 證人周家宏及收購帳戶者對話之網路列印資料1份、告訴人 林俊吉、張凱介、張班傑、陳妤珊與詐欺集團內自稱「鄭義 翔」者在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內容列印資料、告訴人乙 ○○、甲○○、被害人丙○○與詐欺集團內自稱「鄭意軒」 者在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內容列印資料、「鄭意軒」在 FACEBOOK設立之「Yeezy台灣買賣專區」網路列印資料、玉 山銀行、臺灣中小企銀、聯邦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罪數之認定
1、本件收受被告戊○○所交付前揭各金融卡(含密碼)之綽號 「雲哥」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實施詐術(無證據證明有3 人以上共同犯之),致被害人丙○○、丁○○及告訴人林俊 吉等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各金融 機構帳戶內,核其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將自己及證人周家宏等人申辦之上開銀行帳戶金 融卡(含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犯罪使用, 乃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



存摺等物之行為,要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 告係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
2、被告於同一時、地所提供玉山銀行帳戶金融卡,供詐欺集團 成員用以詐騙附表編號1至5所示告訴人,於另一時、地所提 供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聯邦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之金融卡,係供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附表編號7至10所示 告訴人與被害人,各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前段均應從一重處斷。
3、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1至3所示3罪,犯意各別,行為 不同,應分論併罰。其中犯罪事實欄(一)3部分,被告於同 日陸續向周家宏賴加翰借得金融卡後,係同時交付給「雲 哥」使用,應僅論以1次幫助行為,起訴書認為應論以數罪 ,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被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皆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所為確有不該,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尚知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尚可;暨考量本案被害人數、被害人遭詐騙之 金額多寡、被告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定其應 執行之刑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趙冠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告訴人│匯款時間│匯款帳│詐騙過程 │匯款金額(│
│號│/被害 │(民國)│戶 │ │新臺幣) │
│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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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告訴人│105年11 │丁瑋修│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1萬7080元 │
│ │林俊吉│月29日晚│之玉山│FACEBOOK之「跳跳人球鞋」社團,以帳號│ │
│ │ │上9時50 │銀行帳│「鄭義翔」虛偽刊登販賣球鞋之不實訊息│ │
│ │ │分許 │戶 │,適林俊吉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標│ │
│ │ │ │ │購買,並依指示透過網際網路匯款。 │ │
├─┼───┼────┼───┼──────────────────┼─────┤
│ 2│告訴人│105年11 │同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1萬6080元 │
│ │張凱介│月30日上│ │FACEBOOK之網路交易平台,以帳號「鄭義│ │
│ │ │午11時4 │ │翔」虛偽刊登販賣球鞋之不實訊息,適張│ │
│ │ │分許 │ │凱介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 │並依指示匯款。 │ │
├─┼───┼────┼───┼──────────────────┼─────┤
│ 3│告訴人│105年11 │同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1萬7060元 │
│ │張班傑│月30日中│ │FACEBOOK「球鞋買賣交流區讓各位JORDAN│ │
│ │ │午12時38│ │了」社團,以帳號「鄭義翔」虛偽刊登販│ │
│ │ │分許 │ │賣球鞋之不實訊息,適張班傑見此訊息,│ │
│ │ │ │ │遂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透過網│ │
│ │ │ │ │際網路匯款。 │ │
├─┼───┼────┼───┼──────────────────┼─────┤
│ 4│告訴人│105年11 │同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7580元 │
│ │陳昭宇│月30日下│ │FACEBOOK「iphone新舊買賣福利社」社團│ │
│ │ │午1時6分│ │,以帳號「鄭義翔」虛偽刊登販賣二手 │ │
│ │ │許 │ │iphone6 64G二手機1支之不實訊息,適陳│ │
│ │ │ │ │昭宇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 │並依指示匯款。 │ │
├─┼───┼────┼───┼──────────────────┼─────┤
│ 5│告訴人│105年11 │同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8095元 │
│ │陳妤珊│月30日下│ │FACEBOOK之網路交易平台,以帳號「鄭義│ │
│ │ │午4時12 │ │翔」虛偽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 │
│ │ │分許 │ │適陳妤珊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 │ │買,並依指示匯款。 │ │




├─┼───┼────┼───┼──────────────────┼─────┤
│ 6│被害人│105年12 │被告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1萬9060元 │
│ │丙○○│月4日下 │國泰世│FACEBOOK之「Yeezy台灣買賣專區」社團 │ │
│ │ │午2時37 │華銀行│,以帳號「鄭意軒」虛偽刊登販賣球鞋之│ │
│ │ │分許 │帳戶 │不實訊息,適黃溢智見此訊息,遂陷於錯│ │
│ │ │ │ │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 │
├─┼───┼────┼───┼──────────────────┼─────┤
│ 7│告訴人│105年12 │周家宏│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1萬7000元 │
│ │己○○│月26日晚│之臺灣│FACEBOOK之「Yeezy台灣買賣專區」社團 │ │
│ │ │上7時0分│中小企│,以帳號「鄭義翔」虛偽刊登販賣球鞋之│ │
│ │ │許 │銀帳戶│不實訊息,適己○○見此訊息,遂陷於錯│ │
│ │ │ │ │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 │
├─┼───┼────┼───┼──────────────────┼─────┤
│ 8│告訴人│105年12 │賴加翰│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1萬8060元 │
│ │乙○○│月26日晚│之合作│FACEBOOK之「Yeezy台灣買賣專區」社團 │ │
│ │ │上9時23 │金庫銀│,以帳號「鄭意軒」虛偽刊登販賣球鞋之│ │
│ │ │分許 │行帳戶│不實訊息,適乙○○見此訊息,遂陷於錯│ │
│ │ │ │ │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 │
├─┼───┼────┼───┼──────────────────┼─────┤
│ 9│告訴人│105年12 │同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1萬9000元 │
│ │甲○○│月27日3 │ │FACEBOOK之「Yeezy台灣買賣專區」社團 │ │
│ │ │時10分許│ │,以帳號「鄭意軒」虛偽刊登販賣球鞋之│ │
│ │ │ │ │不實訊息,適甲○○見此訊息,遂陷於錯│ │
│ │ │ │ │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 │
├─┼───┼────┼───┼──────────────────┼─────┤
│10│被害人│106年1月│周家宏│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2萬元 │
│ │丁○○│8日上午7│之聯邦│FACEBOOK之「Yeezy台灣買賣專區」社團 │ │
│ │ │時16分許│銀行帳│,以不詳帳號虛偽刊登販賣球鞋之不實訊│ │
│ │ │ │戶 │息,適丁○○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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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