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7年度,4號
CHDM,107,智附民,4,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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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敏得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許滋謀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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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