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原 告 陳敏得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被 告 許滋謀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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