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67號
CHDM,107,交簡附民,67,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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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鄭宇堯
被   告 柯昱助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簡字第26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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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