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2544號
CHDM,107,交簡,2544,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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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2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NARTO (中文姓名:蘇那多,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2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UNARTO(蘇那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 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不得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業經我 國政府三申五令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此理應知之甚詳, 詎不知警惕,仍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於道路;且被告為警查 獲時之吐氣酒精測定濃度高達每公升0.46毫克,對一般往來 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實屬可議;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且其初犯本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兼衡其動機、手段、品行、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254號
被 告 SUNARTO(蘇那多,印尼籍)
男 24歲(民國83年【西元1994年】
2月7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1樓
居彰化縣○○鄉○○路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N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UNARTO 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晚間9時許,在彰化縣花壇鄉 某處所之「萊爾富」便利商店,飲用啤酒2瓶及高粱酒3小杯 後,仍於同日晚間10時10分許,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 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秀水鄉金興村圳岸巷與番 花路交岔路口處時,因行車搖擺不定,為警攔檢,於同日晚 間11時31分,測得其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6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SUNARTO 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 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子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瑞芩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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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