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鄭卯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楊烏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
幣(下同)538,33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