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72號
PTDV,107,訴,272,20181207,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訴訟代理人 李福奎 
被   告 許錦娘 

訴訟代理人 鄭育真 
被   告 李許束琴
      許玉珍 
      許安萣 
      許淑婷即許吉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編號9 關於「屏東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重測前內關帝段285-2 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1/4 」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分割自313 地號)公同共有所有權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