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95號
PTDV,107,補,795,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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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林仁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瑞隆高貴麟高淑珍高淑惠高淑吟間租
佃爭議事件,經屏東縣萬丹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及屏東縣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由屏東縣政府移送本院審理。
惟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應為
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
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書狀並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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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