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66號
PTDV,107,補,766,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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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徐蔡束霞

被   告 楊老  
      郭洺睿 
      楊文火 
      李進添 
      李清波 
      李金木 
      李金進 
      李金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
   記謄本。
(二)請提出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若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戶謄、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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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