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61號
PTDV,107,補,761,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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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洪雅萍 
      洪雅亭 
      洪祺恩 
      洪志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公司(原
  告起訴狀誤載為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應具狀更正)間確
  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30,01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張秀英之除戶謄本及原告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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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春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