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60號
PTDV,107,補,760,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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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張瑛玿 
被   告 葉元水 
      葉昆地 
      葉祈坤 
      葉添枝 
      葉添化 
      葉祈寬 
      葉添發 
      葉添義 
      葉榮智 
      葉榮道 
      葉勝宗 
      葉春期 
      葉丁國 
      葉青閔 
      葉仁宗 
      葉琳達 
      葉美娟 
      葉龍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
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為分割,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及
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919,352 元(計算式:1961.7×9200×67/630=0000000 ,
不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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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