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張瑛玿
被 告 葉元水
葉昆地
葉祈坤
葉添枝
葉添化
葉祈寬
葉添發
葉添義
葉榮智
葉榮道
葉勝宗
葉春期
葉丁國
葉青閔
葉仁宗
葉琳達
葉美娟
葉龍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
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為分割,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及
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919,352 元(計算式:1961.7×9200×67/630=0000000 ,
不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