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38號
PTDV,107,補,738,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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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1 萬8,798 元,應繳納裁判費3 萬1,888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1,388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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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