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34號
PTDV,107,補,734,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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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台灣三信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光弘
被   告 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婷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420,880 元,應繳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557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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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三信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