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台灣三信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光弘
被 告 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婷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420,880 元,應繳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557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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