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林穆元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新元、吳添丁、郭開聰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遭占
用土地面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 元(計算式:10
200 ×150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