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67號
PTDV,107,補,667,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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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林清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萬巒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屏東縣萬巒鄉牛角灣段1060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
  記謄本(姓名欄勿遮隱)。
㈡、請提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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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