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黃聰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鎮邦等25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
○○鎮○○段000 地號、同段532 之1 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為祭祀
公業黃仲公所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
7 萬85元【計算式:(2,713.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0 元)
+(2,713.6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0 元)=5,970,085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2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