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66號
PTDV,107,司票,766,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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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張秀香 
相 對 人 吳榮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各於如附 表所示之到期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 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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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76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提 示 日│票據號碼│備考│
│ │ │(新臺幣)│(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
│001 │106年2月20日│400,000元 │270,000元 │106年3月5日 │106年3月5日 │CH525255│ │
├──┼──────┼─────┼─────┼──────┼──────┼────┼──┤
│002 │106年2月23日│800,000元 │800,000元 │106年4月23日│106年4月23日│CH525253│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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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