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16號
PTDV,107,司票,716,2018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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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簡廷益 
相 對 人 謝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 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中之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內載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0,560元,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8 月25日向 相對人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37,640元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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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請 求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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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8月24日│30,560元 │12,740元 │未載 │107年9月3日 │TH673914 │ │
├──┼──────┼───────┼───────┼──────┼──────┼─────┼──┤




│002 │107年8月24日│50,000元 │24,900元 │未載 │107年9月3日 │TH673915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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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