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74號
PTDV,107,司拍,274,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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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相 對 人 黃楊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楊秀菊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35 年10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黃楊秀菊向聲 請人借款10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 年10月21日起至112 年10月2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 定。詎相對人自107 年8 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761,26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楊秀菊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 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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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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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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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清溪│ │1852-46 │ │0 │0 │85.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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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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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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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85 │大成路278號 │屏東市清溪段18│加強磚造、│一層48.00、二層48.00,│ │全部│ │
│ │ │ │52-46地號 │二層樓房 │總面積96.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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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