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66號
PTDV,107,司拍,266,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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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陳惠霞 
相 對 人 連明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福崑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約定 清償期為107 年7 月10日,並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45 萬元之普通抵 押權為擔保,於107 年1 月12日經登記在案;且於107 年1 月18日簽具簽收證明書一紙為憑。詎清償期屆至後,原設定 義務人兼債務人林福崑未依約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於107 年10月5 日因信託關係,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連 明榮,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簽收證明書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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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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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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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潮州鎮 │五福│ │557 │ │0 │0 │67.54 │全部 │信託委託人│
│ │ │ │ │ │ │ │ │ │ │ │:林福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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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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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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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81 │自由路154巷6號│潮州鎮五福段55│加強磚造、│一層38.40、二層38.40, │ │全部│信託委託人:林福 │
│ │ │ │7地號 │二層樓房 │總面積76.80 │ │ │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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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