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50號
PTDV,107,司拍,250,2018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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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楊良信 
相 對 人 王志寬 
債 務 人 王雀眞即莊愛玉之繼承人


      王淑惠即莊愛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核聲請人係依貸款契約 書約定條款第八條第五項「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 仍不清償者」,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 ,雖債務人已死亡,仍應提出對其繼承人催告之相關證明文 件。詎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上開 資料,惟聲請人僅提出對相人王志寬之催告通知,逾期迄今 ,仍未提出向其他繼承人(王雀眞、王淑惠)之催告通知及 渠等之通知收件回執,尚難認聲請人已完成對債務人欠款之 催告而得行使加速條款,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是聲請人本 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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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