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49號
PTDV,107,司拍,249,201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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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相 對 人 王志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莊愛玉於民國88 年5 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續期間為自88年5 月11日至138 年5 月10日,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 債務人莊愛玉向聲請人借款69萬元,借款期間為自88年12月 10日起至108 年5 月2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 及違約金之約定。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莊愛玉於101 年 2 月17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有本院107 年10月24日屏院進家慧字第1070032341號拋棄繼 承查詢回覆函附卷可憑。是債務人王志寬王雀眞及王淑惠 為被繼承人莊愛玉之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其財產上之一 切權利、義務;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1 年8 月6 日 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志寬,依法對於抵押權不 生影響。詎債務人自107 年6 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 請人催告通知仍未履行,尚欠本金39,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借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王志寬、債務人王雀眞、王淑惠,就 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 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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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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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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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恆春 │德和│ │388 │ │0 │0 │91.63 │100000分│重測前:槺榔林│
│ │ │ │ │ │ │ │ │ │ │之2005 │段112-3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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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恆春 │德和│ │446 │ │0 │46 │12.32 │100000分│重測前:槺榔林│
│ │ │ │ │ │ │ │ │ │ │之2005 │段111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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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縣│恆春 │德和│ │453 │ │0 │0 │92.99 │100000分│重測前:槺榔林│
│ │ │ │ │ │ │ │ │ │ │之2005 │段111- 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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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2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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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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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4 │德和路160巷3弄│恆春德和段44│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1.00 、二層41.00 、│陽台12.37 │全部│重測前:槺榔林段│
│ │ │1號 │6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29.99 ,總面積111.99│ │ │68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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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