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7年度,127號
PTDV,107,司家補,127,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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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127號
聲 明 人 陳林秋菊

      陳秋成 

      張陳慧萍

      林賴對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陳志忠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
  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陳志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陳志忠之第一(含全體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
  第三、第四順位繼承人(除本件聲明人外)之最新部分戶籍
  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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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