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127號
聲 明 人 陳林秋菊
陳秋成
張陳慧萍
林賴對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陳志忠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
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陳志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陳志忠之第一(含全體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
第三、第四順位繼承人(除本件聲明人外)之最新部分戶籍
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