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105號
PTDV,107,司催,105,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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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林宏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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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催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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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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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25038-0 │1 │1000 │ │
├──┼────────────┼───────┼──┼───┼───┤
│0002│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25039-1 │1 │1000 │ │
├──┼────────────┼───────┼──┼───┼───┤
│0003│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25040-8 │1 │1000 │ │
├──┼────────────┼───────┼──┼───┼───┤
│0004│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25041-0 │1 │1000 │ │
├──┼────────────┼───────┼──┼───┼───┤
│0005│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25042-1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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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25046-9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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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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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