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969號
PTDV,107,司促,14969,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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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周邱菊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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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