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84號
PTDV,107,司促,14684,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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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鍾秀珍即范燕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范燕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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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