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鍾秀珍即范燕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范燕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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