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38號
PTDV,107,司促,14638,201812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秋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秋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07 年12月1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1,986元未給付,
  其中68,275元為消費款;3,711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秋純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8,275元│     │12月11日起 │      │算之利息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