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569號
PTDV,107,司促,14569,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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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6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政宏 
債 務 人 汪季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季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汪季婷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 戶籍設於高雄市左營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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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