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江雨涵
王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江雨涵於民國106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王美英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
本金計新臺幣41,689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
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江雨涵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美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美英、江│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41,689元│雨涵 │月7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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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美英、江│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689元│雨涵 │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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