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莊建龍
債 務 人 潘若拉即潘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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