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302號
PTDV,107,司促,14302,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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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2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張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肆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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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