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石鑫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石鑫榮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12月3 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979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 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
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⑦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緣相對人石鑫榮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11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02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 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
次每份100 元。
㈢緣相對人石鑫榮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11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197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600 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 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 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2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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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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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石鑫榮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16,342元 │ │12月4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石鑫榮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7│
│ │ 67,580元 │ │11月26日起 │ │9 │
├──┼─────┼─────┼──────┼──────┼───────┤
│ 003│新臺幣 │石鑫榮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54,883元 │ │11月2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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