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221號
PTDV,107,司促,14221,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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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石鑫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石鑫榮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12月3 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979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 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
  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⑦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緣相對人石鑫榮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11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02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 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
  次每份100 元。
 ㈢緣相對人石鑫榮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11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197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600 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 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 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石鑫榮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16,342元 │     │12月4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石鑫榮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7│
│  │ 67,580元 │     │11月26日起 │      │9       │
├──┼─────┼─────┼──────┼──────┼───────┤
│ 003│新臺幣  │石鑫榮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54,883元 │     │11月26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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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