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2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尤沁平即尤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尤沁平即尤曉蓮於民國95年9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2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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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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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尤沁平即尤│自民國96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 │
│ │61,388元│曉蓮 │月1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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